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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看浩云律师如何打破企业试用期“潜规则”

A- A+ 时间:2018-07-05 16:30 稿件来源:网络 编辑:admin

  试用期员工,想辞就辞?有这想法的单位简直太天真。试用期被辞退就自认倒霉?学学他,找对律师,获赔8万多。

  前情提要

  2017年10月12日,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电话咨询,咨询者听起来像是很气愤的样子,上来就连着发问:“试用期的员工就可以随意被辞退吗?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上诉吗?” “首先试用期辞退员工也要依照法律规定,并不可以随意辞退。其次,对仲裁结果不服,在法定上诉时效内,是可以上诉的,您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浩云律师事务所侯律师回答。咨询者听到此话似乎是松了一口气,继续陈述:“自己姓黄,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但在试用期期间被辞退了,自己认为被辞退是不合法的,也在网上查询了一下相关法条,就自己直接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辞退的赔偿金。但是今天刚刚收到仲裁庭裁决结果,自己的所有仲裁请求都被驳回了。自己对仲裁结果很不满,却又担心自己是不是真的“无理取闹”,所以想先咨询一下律师。”听了咨询者的陈述,浩云律师事务所侯律师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决定约咨询者来所面谈,毕竟亲眼看到咨询者的案件材料,才能给他一个准确的答复。律师也能在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后,从专业的角度寻找一下案件的突破点,看能否帮他上诉维权。黄XX听完,欣然同意,下午就带着案件材料来了律所。

  案件事实

  通过与黄XX的详细沟通和查看了黄XX案件材料,浩云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以下事实。

  2017年4月10日,黄XX入职XXX公司任美食总监一职。2017年8月15日,XXX公司给黄XX发辞退通知书,内容如下:

  自己维权,惨遭失败

  黄XX收到了此通知,但是对公司提出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及出勤旷工情况不予认同。于是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黄XX申请称自己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认同XXX公司辞退自己的理由,但XXX公司辩称:黄XX在2017年7月累计旷工16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从双方的观点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XXX公司辞退黄XX的原因是否合法?

  本案中丰台区仲裁委认为:黄XX关于7月份的考勤记录异常的说明,并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单位依照考勤管理方法与黄XX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黄XX主张XXX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因此裁定驳回了黄XX得其全部请求。

  律师指路,峰回路转

  浩云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接待了黄XX,在全面了解了案情和案件材料之后,对案件进行了简要的法律分析,并指出了黄XX在之前仲裁中的错误。黄XX听了吴律师的分析,表示非常认可,也感叹了一下自己确实不如律师专业。当初自己去申请仲裁的时候,完全没想到这些点,仅仅凭着认为自己是有理的,觉得审请仲裁又不难,查了一些相关法条就去了,结果被裁决结果一下子打击到了。当即,黄XX就将案件委托了浩云律师事务所处理,希望通过上诉扭转一下结果。

  经过浩云律师开研讨会讨论,浩云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基本确立了本案的上诉思路:第一,XXX公司给黄XX辞退通知上面写的理由之一是黄XX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未完成入职时签订的KPI指标,但是在仲裁中,XXX公司却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关于“黄XX不能胜任工作”。

  第二,XXX公司提供的关于黄XX7月出勤情况,黄XX存在考勤异常情形,但黄XX5月份、6月份也存在考勤异常情形,其均在月末提交了考勤异常申请,由XXX公司审批,而且XXXXXX对异常情况予以认可,因为黄XX开展业务的需要会存在出差等情形影响正常考勤记录。仅仅以7月份出勤情况存在异常就认定黄XX无故旷工是证据不足的。

  逆风翻盘,大获全胜

  上诉之路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但是经过浩云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的不懈坚持和努力,重新搜集证据和材料,认真斟酌起草起诉状以及上诉状和代理词,在审判庭上逐条辩驳,据理力争,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XX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做出判决: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97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97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黄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40元;

  四、北京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黄XX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工资差额30000元;

  从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到最终获赔一共8万余元,黄XX可谓逆风翻盘,在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打了个漂亮的翻身仗。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关注公众号,添加浩云微信13811210681,可获取判决书全文。

  案件启示,发人深醒

  从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到最终获赔8万余元,黄XX可谓逆风翻盘,在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打了个漂亮的翻身仗。

  通过黄XX的真实案例,生动而充分的说明了律师的重要性。现实中,往往有很多人看不到律师的重要性,认为委托了律师,律师也只是帮你跑个腿,出个庭而已,只适用于那些没时间自己打官司的人。在自己有空闲的情况下,只要自己懂法,或者即使不懂,百度一下法条,听一下免费的律师咨询,就可以自己去仲裁或诉讼了,可结果呢,最后却往往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判决。

  法条和证据是死的,但怎么运用,从哪个观点进行突破是灵活的。律师的专业性就在于此。比起普通人,律师通晓法律,拥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能够迅速把握法律关系性质,有关纠纷的争议焦点或者所面临法律事务的主要问题或障碍。

  纠纷或各种法律事务或法律问题的处理,依赖于丰富的经验,而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是看多少本法律书籍也看不到的知识和本领,而这些经验往往才是案件取胜的关键因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浩云常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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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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